此次新版合同還根據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內容及違約責任,對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費用的承擔作出了約定。如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新版合同不僅明確了旅行社的權利與義務,也寫明了旅游者的違約責任。根據新版合同,以下幾種情況旅游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造成損失;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yè)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guī)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
解讀:新版合同首次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責任,針對旅行社出現(xiàn)的甩團違約行為,新版合同給予明確規(guī)定,進一步細化了懲處措施,明確了旅行社對旅游團所擔負的責任和義務。
張國輝指出,新版合同進一步明確了旅行社、旅游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游客進行必要的指引和提醒。張國輝認為,旅游業(yè)走向成熟,離不開旅游者消費理念走向成熟。當厘清了旅游者的權利和義務,旅游者擁有了法律武器,他們才能夠更好地進行維權,并且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避免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不必要的矛盾。
解除合同可按規(guī)定退團費
新版合同首次明確了解除合同費用扣除標準。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如扣除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新版《出境游合同》明確,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12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0%;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
解讀:張國輝表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在以往的旅游過程中不時會發(fā)生,解除合同后,雙方應該如何劃分責任,費用當如何扣除,現(xiàn)在進一步明確了標準,讓旅行社有了更清晰的操作參考。
(據《南方日報》) 2/2 首頁 上一頁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