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且嘗試著對作偽給出一個定義:對剽竊自他人的藝術創(chuàng)造物進行復制、仿制,以私下或公開方式進行銷售謀取私利的,影響他人藝術判斷和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該定義無法涵蓋和明確的內容不應該被忽略,反而需要深入研究其悖論之原因:
造假并非對原作者完全無益。造假雖降低原作者藝術品質,但有時也會對原作者的市場起到提升作用,擴大其影響力,明代的沈周、文徵明,清代的王翚,當代的啟功等“大好人”對待贗品皆采取一笑置之的態(tài)度,實是看透了此中竅道。當代的一些書畫家也并非沒有利用打假來擴大市場影響的考慮。某種意義上,造假是對原作者藝術地位的確認,被造假成為一種榮耀,很難想象誰會仿制名不見經(jīng)傳者的作品,多少書畫家希望有人造假而不可得,所以,在世書畫家的打假未必真心實意、全心全意。
巨大的需求支撐。首先,歷代皆有部分“耳鑒”的外行收藏家,他們追逐名家,貪多不嚼,輕信易騙,如沈括在《夢溪筆談·書畫》所說的:

“藏書畫者多取空名,偶傳為鐘、王、顧、陸之筆,見者爭售。此所謂耳鑒。”國內有收藏上億而絕無真跡者,他們是最受歡迎的優(yōu)質主顧;其次,一些貪官污吏為規(guī)避風險,不敢明目張膽收受現(xiàn)金且又附庸風雅,部分送禮者投其所好,但沒有真跡來源,缺乏財力支持,或者不愿意付出更大代價,故選擇偽作糊弄贓官,所以,貪官污吏手上多有一些贗品,或許根本不在乎收到的是否為真跡,反正在不言而喻的潛規(guī)則中會有人在適當?shù)臅r間以安全的方式,把足夠數(shù)額的銀子恭敬奉上。
惡意的作偽分為兩種,一種是對他人的作偽,手段層出不窮,造假者獲取大量非法收入,“假不假,白玉為堂金作馬”不是虛言;一種是對自己的復制,書畫家出于謀利的目的大量復制自己的作品或讓弟子代筆,這種現(xiàn)象在中國的書畫家身上所在多有,如當代許多書畫家,古代文徵明、祝允明、董其昌、王翚等人,這也應視作作偽,而且危害更大,其性質與詐騙或者制售偽劣產(chǎn)品同,害人害己,自我作踐。 2/4 首頁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尾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