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好用,可以退。”客服人員稱,“百年薔薇”刀在一個月內可以退換貨。
廣告快進畫面可能誤導消費者
對于電視購物廣告中的“神奇”表現(xiàn),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yè)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認為,若電視購物廣告在宣傳中夸大功能,虛構事實,這屬于“虛假宣傳”,違反了《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是不允許的。
北青報記者在“百年薔薇”刀的電視購物廣告中,注意到廣告畫面中有“廣告”和“廣告創(chuàng)意,請勿模仿”等字樣,但字體較小,白色的字體在某些較亮的畫面中很難辨清。對此,邱寶昌認為,廣告中即便有此字樣,但沒有起到提醒消費者的作用,也存在問題。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2009年,廣電總局曾下發(fā)《廣電總局關于加強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jié)目管理的通知》。在通知中要求,電視購物短片要真實介紹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虛假、夸大宣傳。
上月,相關部門再度下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衛(wèi)視頻道播出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稱,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傳。不得使用“叫賣式”夸張配音、語調、動作等作宣傳。要在屏幕畫面右上角明確標注“廣告”字樣。
對于電視購物,盡管不缺乏規(guī)范性文件,但并沒有專門針對此類廣告的法規(guī)。
對于“百年薔薇”刀的電視購物廣告,一位電視購物行業(yè)的業(yè)內人士表示,電視購物廣告突出所宣傳產品的特點,吸引消費者購買,這種做法無可厚非。但“百年薔薇”刀的廣告畫面中的表現(xiàn)避重就輕,切骨頭和切魚的畫面中,刀是明顯的快進,給消費者一種錯覺,以為產品是可以很迅速快捷地切開骨頭和魚,而其他品牌用來對比的畫面,則是正常倍速,潛在地誤導了消費者。
“如果商品能夠達到這種質量,是可以宣傳的。如果沒有廣告中宣傳的質量,這就涉嫌欺騙消費者”。上述業(yè)內人士稱,作為消費者不能確定產品是否像廣告中宣傳的那樣神乎其神。
“很多小品牌在最開始進入市場時,會將產品的銷售交給一些大牌的銷售公司作宣傳和銷售。”該業(yè)內人士稱,現(xiàn)在大部分電視購物的產品都是以產品神奇的功能吸引人眼球的,以期將產品盡快賣出去,是否能夠達到廣告中宣傳的功能和功效則有待消費者考量。
文并攝/本報暗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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