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對這部和百姓息息相關的“民告官”法作出了重要修改。 四中全會剛剛落幕, 新的行政訴訟法又通過,明年5月份開始實施。新《行政訴訟法》(下稱《新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行政訴訟中存在的部分問題, 李海霞律師為您解讀全新看點:
李海霞律師
【之一】行政訴訟法首次大修 “民告官”范圍更廣泛
看點一:明確法院必須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律立案,有利于解決行政立案難問題。
【修改】《新法》第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內(nèi)容是《舊法》中不從規(guī)定的,它明確了法院必須依法立案的法定職責。從增加規(guī)定這一點就可以看出我國“行政訴訟立案難”是多么的突出,的確立案難是個大問題。
【案例】李海霞律師代理的原青島四方區(qū)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的立案,當事人跑斷了腿,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是不受理,后來干脆在法院呆著不走,數(shù)天之后還是不受理,最后十幾個人雙膝下跪多時法院才受理。很多法院的做法就是接受材料后,不給任何答復,不出任何書面裁定,各種理由拖著。法院不受理案件,將對行政行為的司法監(jiān)督大門關上,久而久之行政權力得不到監(jiān)督,同時也侵害了普通民眾訴訟權利。另外,也激化了社會矛盾。
看點二:登記立案制度及上級法院直接立案審理制度的確立,是解決立案難問題的重大舉措
【修改】《新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起訴狀立案登記制。五十二條規(guī)定,法院接受起訴材料后應該依法進行登記并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起訴狀內(nèi)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不得未經(jīng)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受理。那么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nèi)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新法》五十四條還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內(nèi)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這些規(guī)定減少了對原告起訴的阻礙。之前立案庭很大程度上是實體審查。但《新法》實施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對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進行判斷。同時要求法院要對當事人不清楚的地方進行釋明,給予指導。這些都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一種保護。
【點評】李海霞律師建議,《新法》規(guī)定對于不立案的案件僅僅是向上級法院投訴,這樣的救濟途徑還是單薄,應該在中級以上的法院設立立案監(jiān)督法庭。出現(xiàn)不登記、不立案情況時,起訴人直接起訴至立案監(jiān)督庭。這樣才能夠有效杜絕法院“有法不依”拒不立案的行為。 另外,這樣的規(guī)定可以使審級提高,也有利使案件跳出地方保護的圈子,可以減少行政機關對法院立案工作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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