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記者 陳海波
近日,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調整藥物臨床試驗審評審批程序的公告》,臨床試驗申請由批準制改為到期默認制。業(yè)內認為,此舉將降低企業(yè)成本,節(jié)約藥品研發(fā)和上市時間,有利于國人更快地享受到國內外抗癌藥等“救命藥”帶來的健康保障。
這并非我國第一次針對藥品審評審批以及加快新藥上市出臺舉措。自2015年國務院出臺《關于改革藥品醫(y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啟動藥品醫(yī)療器械審評審批改革以來,我國針對國內臨床需求,科學簡化審評審批流程,加快臨床急需的國內外新藥審評審批?拱┧幍“救命藥”在國內的上市時間更快了,藥品的種類也更豐富了。
從“慢半拍”到“分秒必爭”
藥品是否安全、有效,關系公眾生命健康,世界各國均對藥品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管理,審批制為國際通行的做法。藥品申請人先向擬上市國家的藥品監(jiān)管部門提出臨床試驗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開展臨床試驗,完成臨床試驗后提出上市申請;上市審查針對人體臨床試驗結果和生產工藝等進行評價,符合安全、有效、質量可控性要求的批準上市。
過去,我國要求在國內上市的藥品必須在我國開展臨床試驗,以保證該藥品在中國人身上能夠安全有效。而且,為了保證臨床試驗受試者的安全,進口藥品要先在國外完成一期臨床后,才可以到國內申請臨床試驗。這些因素某種程度上導致一些國外新藥在我國上市時間“慢半拍”。隨著藥審改革的推進,藥品審評審批程序不斷優(yōu)化,這個問題得到極大改善。
近年來,我國對抗癌藥、兒童用藥、罕見病藥品等臨床急需藥品實行優(yōu)先審評,大大縮短了審評時限。同時,制定《臨床急需藥品有條件批準上市的技術指南》,對早期臨床試驗顯示療效的藥品,可附條件批準上市,提早用于無法繼續(xù)等待的急需患者。制定《接受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技術要求》,取消了境外新藥在原產國上市后才能到我國申報的限制,逐步解決國外新藥不能在中國同步上市的問題,使我國患者可以同步享受國外新藥。 1/3 1 2 3 下一頁 尾頁 |